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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十一 你不知道的那些税事

[2017-11-13 14:47:31] 浏览量:179 来源:

筑财教育

  关于双十一 你不知道的那些税事

  又到了双十一疯狂促销的时间,大家的购物车里都放满了各类心仪已久的物品,除了,还有许多税收小知识,需要我们财务人了解和熟知。

  一、关于海淘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过中国国内的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聚美优品等接入电子商务平台和提供“三单”的平台购物按照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分别计算税费。

  1.设置个人年度限额和限额,即年度限额20 000元人民币,单次限额2 000元;

  2.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70%征收,取消50元起征点;

  3.如果超过限额,就按照一般贸易进行全额征税,不按照限额内、限额外分拆计算。

  二、电商小贴士

  促销:满就减!

  1.增值税处理方面,满就减实际是一种折扣,征收增值税时能否从销售中扣除,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促销:一送一!

  1.增值税处理方面,“一送一”实质是一种捆绑销售,赠送商品的价值已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一送一等方式进行组合销售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促销:加入会员赠送礼品!

  1.增值税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这种促销方式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赠送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来源:宁波国税。由甘肃筑财教育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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