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上列明的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企业法人书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50号)的规定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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