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中级考生请尽快做这件事,否则影响考试报名、继续教育……
我们知道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就是对会计人员的建档入库。
这个原理就像身份证一样,不管坐火车高铁还是住酒店,身份证都是证明你本人的依据。
同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职称考试也都依据会计人员信息库中的信息。
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01
会计人员工作地发生变动
请尽快做这件事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其中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做出安排。
图片来源:北京财政局
通知原文
五、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人员因工作地、居住地发生变动等需要跨省调出会计人员信息的,由会计人员登录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出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调出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调入地确认后调出我市。
(二)会计人员调入我市的,登录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调入申请,由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入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六、相关要求
会计人员须按全国会计人员系统管理要求,采集填写基本信息,填写时要务必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完毕后,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以免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等相关事项的。
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未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已经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后尽快进行信息采集。
除了北京,湖北、上海、内蒙古等地财政部门也发布了信息流转相关的通知。
上海市
图片来源:上海财政局
向上滑动看原文
关于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等相关规定,本市自2021年11月1日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网上办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
会计人员信息自其他省市调入上海市,调入人员必须符合沪财会〔2019〕20号文关于“采集对象”的各项要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由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调出。
2.会计人员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下同)登录或注册后,通过“调入上海”模块提出调入申请。
3.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会计人员信息调入本市完成;审核未通过的,相关信息予以退回。
4. 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入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https://www.czj.sh.gov.cn)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入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出
会计人员信息调出上海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会计人员登录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调出上海”模块提出调出申请,同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等相关资料。
2. 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调出。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 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出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出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三、注意事项
1. 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和调出,全程实行网上办理。详细办理要求和操作程序,请参见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提示。
2. 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务必正确选择本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出,务必正确选择其他省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
3. 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调出时,有工作单位的,上传加盖公章的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填写);如果没有工作单位且非在校生的,应上传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校学生,应上传学生证明。
4. 会计人员已在本市报名缴费参加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但因尚未结束学习、尚未结束测试等原因,致使主管财政部门尚未确认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信息不得调出。
5. 自其他省市调入本市后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模块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湖北省
图片来源:湖北财政厅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1 23号)要求,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湖北省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范围内。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人员个人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诚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鄂财发〔2018〕 13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五)诚信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三、采集方式和流程
(一)采集方式。采取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采集流程。
1.会计人员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会计人员登陆湖北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 hubei. gov. cn),点击下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查看信息采集须知、操作手册和注意事项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会计人员应按照本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选择管理机构。遇有疑问,请在系统中查阅“咨询电话”并联系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2.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会计人员所在县(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登陆系统,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会计管理机构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端会计人才证书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人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信息采集完成。
四、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
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人员因工作地、居住地发生变动等需要跨省调出会计人员信息的,由会计人员登录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居住证等材料;会计管理机构逐级复核、确认后,调转信息上传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调入地确认后调出本省。
会计人员调入本省的,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接收调转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五、相关要求
(一)自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2020年10月上线运行以来,未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已经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根据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该系统更新个人信息。
(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的统一要求,我省会计人员务必按要求及时填写本人信息和上传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因信息采集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等,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等相关事项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会计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是一项日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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