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莱斯会计】税局通知!发票使用再出新规,会计需要马上学习!
机动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企业分类有统一
1个注意点:
机动车企业类别的优先级次为: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机构;
(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
(4)机动车经销企业;
“一车一票”是关键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九条款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选择使用机动车发票直接影响购买方的下一步操作,机动车发票开具选择很重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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