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成都劳动关系协调员报名截止了吗?
成都浩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发表于:2021-08-03 10:15:05 36次浏览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王某2013年9月1日入职A公司天津办事处,A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先试用3个月,3个月期满经考察合格后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0日,A公司以天津办事处撤销为由,通知王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除工资外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王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因未提十日通知解除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问题:
1.A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A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答:应支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在王某入职后的一个月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王某2013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如A公司天津办事处撤销情况属实,A公司应否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是什么?
答:应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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