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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地产估价师报名

[2016-03-09 17:13:44] 浏览量:32 来源:

常州市筑建教育

 常州房地产估价师报名?合同法是订立合同经常需要的,不能出差错,下面,常州鲁班培训将为您详细的讲解相关内容,请见下文吧!

  3.合同法

  3.1 合同法的概述

  3.2 合同的订立

  3.3 合同的效力

  3.4 合同的履行

  3.5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3.6 违约责任

  3.1 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的特征

  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3.2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

  承诺

  【2005年】

  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

  【】√

  【解析】

  3.3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的三个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4 合同的履行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政府定价或者政策指导价的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新原则

  逾期交付或逾期提取的-惩罚违约者的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3.5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合同的转让-主体发性变化

  合同终止的原因-权利义务消灭

  3.6 违约责任

  违约的形式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给付违约金

  定金罚则

  【重点】

  违约金

  违约金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过份高于损失的,也可以适当减少

  定金

  是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处理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同时并用

  【2006年】

  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可以同时使用。( )

  【】×

  【解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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