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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监理师

[2016-02-26 11:30:49] 浏览量:99 来源:

蓝海教育

  南京工程监理师?监理工程师仲裁的原则是什么?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仲裁是必不可少也会遇到的,下面蓝海(南京)培训中心为您详细介绍!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1)自愿原则。解决合同争议是否选择仲裁方式以及选择仲裁机构本身并无强制力。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如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即无权受理合同纠纷。

  (2)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作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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