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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临床案例,告诉你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2020-09-30 15:04:50] 浏览量:208 来源:

成都市智杰教育

导语

每个护理人员都应该熟知国家法律条文,明白在自己实际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行医,必要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职业的尊严。


 临床上常见的潜在性法律问题 



01

侵犯患者隐私权


案例:2016年,一篇名为《南江某保健院护士竟然到处公布患者隐私》的投诉网帖引起轩然大波,一名患者的私密照片被护士传到微信群,所患隐疾遭大家调侃,护士这一行为被网友指责侵犯隐私,无职业道德。

投诉网帖中附上的几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一名生育了三个孩子的中年妇女正在做妇检彩超的照片发到了群里,仪器上显示该女子患有妇科疾病。


随后被爆出网贴是南江县某保健院一名护士所为,这是一名儿科护士前往妇产科串岗时遇到一名患者在做妇科检查,拍摄照片后发布到自己做微商的微信群里。事发后,该护士迫于舆论压力,主动提出辞职。


护理人员与病人的接触比其他医务人员更为密切,如在护理卧床病人时,在获得其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检阅其信件,但对书信往来和个人隐私;还有患者的病历资料,护理人员都应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02

医疗护理文书记录缺陷


案例:患者吴某在住院时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对治疗过程存在异议,后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家属对病历中的心电图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中抢救时所做的心电图显示日期为2012年x月x日,与实际日期明显不符,差了数年的时间,医院涉嫌伪造证据,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医院辩称心电图所示日期是由于心电图机日期设置错误所致,因为抢救时根本无暇顾及心电图机的时间设定问题,但该心电图确为患者当时的检查结果。最后法院判定该心电图无效,医院承担与之相关的不利责任。

临床护理记录,它们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甚至引起医疗纠纷。临床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还表现在记录本身也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若与病人发生了医疗纠纷或与某刑事犯罪有关,此时的护理记录,则成为判断医疗纠纷性质的重要依据,或成为侦破某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因此,在诉讼之前对原始记录进行添删或随意篡改,都是非法的。


03

违反毒麻药品管理


案例:身为医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在两年时间内,先后8次非法贩卖医用杜冷丁给吸毒人员谋取私利。记者从洛阳嵩县警方获悉,该局在对近期侦破的一起违法吸食毒品案件的深挖中发现,洛阳市伊川县第三人民医院(水寨镇卫生院)的护士长、麻醉师郭某某自2013年冬季至案发前,先后八次向吸毒人员杨某、司某以每支40元的价格贩卖杜冷丁42支,非法获利1680元。大河报记者昨日向嵩县警方确认,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追责(大河报)。


麻醉药品主要指的是杜冷丁类药物。临床上只用于晚期癌症或术后镇痛等。护理人员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这些药品提供给一些不法分子倒卖或吸毒者自用,则这些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参与贩毒、吸毒罪。因此,护理管理者应严格抓好这类药品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经常向有机会接触这类药品的护理人员进行法律教育。


04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


案例:2010年8月29日,82岁患者李氏因胆囊炎入住北京市某中医院,先入住神经内科病房,次日又转入普外科病房。同住的王老太病情较重,已行气管切开术等(有无多重耐药菌感染未说明)。9月11日,李氏出现肺部感染,转入ICU病房。后来患者病情不断变化,最终于2011年1月23日在医院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不同科室的患者混住,且没有进行消毒,违反了诊疗规范和消毒隔离技术规范,存在过错,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市某中医院赔偿李氏各项损失20万余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5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受损害且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又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因此该医院违反规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05

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案例:孩子刚刚出生二十天,就有影楼打来电话要登门赠送大礼包,影楼是怎么知道孩子信息的呢?市民张先生喜得贵子,可被这突如其来的贺礼所惊吓:孩子刚出生20天,信息就被泄露了。而影楼称是市妇婴医院的第三方合作单位,婴儿信息全部来自医院,这样操作已经3个月。经市公安局调查,这些婴儿信息竟是经过医院新生儿科的一名护士之手向外出售。

非法倒卖公民信息是犯罪行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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