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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打印机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来源:

北京启信教育

    发表于:2019-11-26 13:47:04   80次浏览

购1台2000元的办公印机到底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会计日常中还有哪些常见错账行为......今天统一回复,以后别入错账了!



 购一台2000元打印机

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一、举个例子


例: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本月购了1台2000元的打印机,取得增值税普通票,看到税务上有个政策:(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请问:到底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账户? 


答: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低年限按月折旧(如按照3年折旧,预计净残值率按照5%)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79.16元

       贷:累计折旧         79.16元


二、给会计人的5点善意提醒


(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


(2)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3)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从来没有一次性折旧法;


(4)(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决定;


(5)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即可。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上面的案例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再提醒大家一下,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以后不要再入错账了!


除了2000元打印机, 

会计人的以下这7笔账

也别再入错了!当心有税务风险!




业务一: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并入企业经营收入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A企业为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2017年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100万元,A企业财务人员将其按投资收益核算,并入A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修订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正确方式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业务二:


异地的房产与土地,在公司注册地申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甲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点为A省,同时在B省有一处经营用房。


甲公司在A省工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A省税务局了税务登记。


甲公司财务人员将B省的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A省了纳税申报,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政策依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业务三:


个人股东,异地投资的股权转让,在居住地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张三居住地为A市,2016年对B市的一家制造企业投资1000万元,由于发展的需要,2018年张三将该投资以1500万元的金额转让给李四,由于张三与居住地税务部门较熟悉,便在居住地申报缴纳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张三在居住地纳税是一种错误,正确纳税地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政策依据: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业务四:


对外出租配备操作人员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嘉诚公司是从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在对外出租的过程中,有些配备了操作人员,有些没有配备操作人员,财务人员都按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3%税率缴纳了增值税,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业务五: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票,按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你的税就抵扣错了!


错误业务:


A公司从事餐饮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丰富菜品,A公司从一家农产品销售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票,财务人员按3%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人员的这种抵扣方式是错误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的,以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业务六:


围墙、绿化、变压器、下水道等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你的税一定缴多了!


错误业务:


甲企业在A地修建了一栋办公楼,由B公司总承包,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含围墙、绿化、变压器等附属设施),财务人员在缴纳房产税时以1000万元除一定的比例后,按1.2%计算缴纳房产税,财务人员的这种缴纳方式是错误的,房产原值不包含围墙、绿化、变压器等附属设施。


政策依据: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


业务七


房屋大修停用期间,仍然缴纳房产税,你的税一定缴错了!


错误业务:


A公司将自有的一栋大楼经营酒店,由于酒店经营的时间较长,近期正在翻新装修,预计停用时间为7个月,大修期间,财务人员仍然在对该栋大楼申报缴纳房产税。财务人员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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