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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后,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来源:

北京启信教育

    发表于:2019-08-15 11:07:20   81次浏览

在如今“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实现共同发展,携手合并成为不少企业的选择。那么,企业合并后,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




什么是企业合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的具体形式

1

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 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方)的投资。


2. 吸收合并。合并方(或购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方)的资产、负债。


3. 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企业合并后增值税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合并前存在多次转让的均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来源:厦门税务,供稿:湖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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