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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会计人员切记不要触碰这“三个虚”!

[2018-09-04 11:20:30] 浏览量:185 来源:

昆山逸仙人才培训培训中心

会计不可犯的是弄虚作,要真实体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经济业务,下面昆山会计培训提醒各位会计人员,一定不要去触碰的“三虚”。



不要虚列费用

目前好多企业为了降低利润,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通过虚列费用、虚增成本、虚列工资等方式。

殊不知,对于费用的突然增加、某项费用率的变动异常、收入成本的不匹配、销售成本异常偏高、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明显偏低等等,早就已经纳入了税务局重点监控评估指标,稍有异常就会遭遇预警,要求自查、甚至接受稽查!

特别是随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上线、以及明年1月1日社保费的由税局开征,你还敢虚列工资吗?

不要虚开发票

虚开虚抵是会计从业者不可触碰的红线。

金税三期大数据下,虚开发票无异于引火烧身,必将自取灭亡。

虚开发票者必须收手了,否则伸手必被捉!

现在“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普通发票也要填写客户税号,企业正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

任何企业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无异于以身试法,作茧自缚,甚至身陷囹圄!

虚开发票如何界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对虚开发票行为给出了定义:(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高人民对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具体化: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要虚挂往来

经常遇到企业的账目上挂着大额的“其他应收款-股东”,把分红变成个人借款的形式拿走了,殊不知,同样的涉税风险更为明显的暴露在税局面前,这属于不打自招、自我暴露、更是自我举报!

更有的企业对于永远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竟然常年挂账,甘愿冒着负债率高的风险,也不愿意转为营业外收入!

提醒各位会计,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式的做账方式已经过时了,快快醒来吧!

注意
合法合规是未来会计做账的必然趋势,真正意义上的减税节税才能让企业保持安全落地与着陆,单纯依靠虚开虚抵、虚列费用、虚挂往来等所谓的纳税筹划都将会将企业推向另一个万劫不复的深渊!

请记住,只有规范,才能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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