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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CPA《经济法》阶段训练 一

来源:

财科培训机构

    发表于:2014-07-08 11:31:23  

2014CPA《经济法》阶段训练 一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2.【】D  【解析】ABC属于法律行为,D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3.【】B 【解析】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4.【】C  【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5.【】A【解析】选项B.C.D属于质押的范围,不能用于抵押。

6.【】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12年3月1日一2013年3月1日。  

7.【】C  【解析】(1)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限届满之日(2011年4月2日)起算(选项A错误):(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选项D错误),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权(选项B错误),债权人起诉后,人民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选项C正确)。

8.【】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11年5月5日-2012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11年11月5日-2012年5月5 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问顺延20天。

9.【】B 【解析】选项B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

10.【】A【解析】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对于其他行为(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

11.【】D【解析】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题中,房地产开发商王某利用优势以及李某没有经验购买两座山,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2.【】B【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该设备转让前已经为承租人甲占有,因此甲企业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13.【】D【解析】选项A属于混合;选项B属于附合;选项C属于加工。选项D属于孳息,不是添附。

14.【】C【解析】(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A错误;(2)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错误;C正确;(3)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受人,D错误。

15.【】B【解析】《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其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地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16.【】A  【解析】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17.【】D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B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王六可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甲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9.【】A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0.【】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1.【】A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22.【】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解散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3.【】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1)选项AB: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适应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2)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4)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CD 【解析】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A项不会引起任何法律效果,所以不是法律事实;B项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属于人的行为,不属于事件;C项甲死亡后会引起继承的开始,且甲的死亡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事件;D项诉讼时效已经经过,黄某丧失了胜诉权,时间的经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事件。

3.【】CD 【解析】(1)选项A:按照人民或者有权机关的而产生的,为;(2)选项BC:人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

4.【】BCD【解析】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5.【】ABD【解析】选项C: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6.【】ACD 【解析】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A对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但A在处分该房屋时,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7.【】BCD【解析】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源属于所有。 (3)所有权的取得:积累、、税收、没收、赎、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4)所有权的行使:  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投资的企业

8.【】AB【解析】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AD【解析】(1)选项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选项B: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3)选项CD: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0.【】 AC 【解析】BD属于无效合同 

11.【】CD 【解析】动产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12.【】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权,构成无权,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

13.【】ABCD 【解析】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可以分为四种:(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劳务;(4)工作成果。选项符合要求。

14.【】 A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监事会(监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分立方案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因此选项B和C不选;监事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因此选项D正确。

15.【】ABD【解析】A项中甲,虽然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但所犯罪行不在公司法禁止的经济类犯罪之内;B项中乙,虽然管理的企业破产,但在其上任之前即已负债累累,达到破产界限,因此乙对该企业的破产并不负有个人责任;D项中的丁,虽然曾经是公务员,但现已退休。所以,以上三个选项不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之列。C选项属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不能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16.【】A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

17.【】ABC【解析】本题考核发起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根据《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三、判断题

1.【】×【解析】选项A:无权中,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

3.【】√

4.【】×【解析】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5.【】× 【解析】只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当事人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于7月15日付款给甲方,但却未付,已属违约,8月份的洪水无法构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理由。 

6.【】√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8.【】√

9.【】√

10.【】×【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公积金主要有如下方面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

 

四、综合分析题

1.  【】

 (1)甲公司单方面通知家具厂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家具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2)丙公司拒绝甲公司要求其为家具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甲公司应先找家具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3)甲公司与家具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因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   

(1)万方农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禽流感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因此,万方农贸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2)绿岛家禽养殖场可以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3)绿岛家禽养殖场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绿岛家禽养殖场依法可以免除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且该款不属于定金,因此,绿岛家禽养殖场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   

(4)绿岛家禽养殖场不服仲裁机构裁决而向起诉,不应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5)万方农贸公司不经仲裁而直接向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仲裁或诉讼只能选其一,有仲裁协议,只能仲裁。

 

3.【】

ⅰ  A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的担保,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本题B公司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该事项的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52.4%),因此,该项决议是符合规定的。

  ⅱ  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题中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ⅲ  ①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但其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的范围。

   ②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在离职后5个月即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ⅳ ①乙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乙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取得的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人民不应当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提起诉讼,如监事会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上述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虽然符合法定资格,但未就作为管理人员乙的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将不会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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