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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如何鉴定 财务人需注意

[2017-11-16 15:13:16] 浏览量:98 来源:

昆山逸仙人才培训培训中心

官 方定义的混合销售很明确,昆山会计培训用具体案例讲解怎样鉴定混合销售行为。混合出售,是指在实践工作中,一项出售行为常常会既触及货品出售又触及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如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法为用户进行房子装修,其间既有供给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资料的出售。


 

近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辖区内某商贸公司实施了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5月-2017年4月为客户水泥时,另外收取了运输费用,并只按11%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而不是按混合销售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此,税务机关内部产生了两种处理意见,引发了一场热烈的涉税争议。


原来,商贸公司拥有甲水泥厂独 家权,经营水泥也兼有水泥业务和运输业务。2016年5月-2017年4月,该公司为客户水泥10万吨,收取手续费50万元,另外收取运费500万元。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手续费则按商务辅助服务依6%的税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为水泥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500万元按11%的税率申报缴纳了交通运输业增值税。


第 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该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属货物行为,收取的运费只是方便客户,并且提供运输服务也按11%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是合规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 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 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显而易见,该商贸公司行为符合货物的条件,收入按11%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是正确的。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水泥并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其水泥及运输服务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表面上看,水泥是货物,但实质上是A商贸公司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将混合销售行为一分为三:手续费、水泥价款和运费,并让水泥厂向客户开具了水泥销售发 票,自己向客户开具了手续费销售服务发 票和运输发 票,这样就符合货物的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A商贸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上述案例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营改增后,运输业已属增值税纳税范畴,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属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货物与运输业存在税率差,纳税人有意将混合销售分解,把货物销售伪造成,货物销售的增值额转移到运输服务上,这样就可利用税率差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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