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业管理培训招生简章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对物业管理人员统一鉴定作了详细规定,决定在全国展开物业管理师统一培训及考核工作。
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作为房地产业的后续发展行业——物业管理行业,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加盟其中,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概念和要求。其中《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配合国家的“就业准入”政策,浙江人力资源培训中心联合权威物业专家,开办“物业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我们聘请专家名师给学员辅导上课,从而一直保持了很高的通过率,授课内容也包含了大量的真实案例分析和实际管理技巧,因而广受社会和物业企业的好评。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职业等级
物业管理师分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该证书全国通用、上网可查、终身有效;它是表明具有从事物业管理岗位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
二、鉴定时间及内容
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时间统一安排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1月,鉴定内容:依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分设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知识进行鉴定,并进行论文综合评审。
三、培训内容
理论部分:物业管理基本概念、物业管理机构基本知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知识、写字楼的物业管理知识、商业场所的物业管理知识、工业区的物业管理知识、其它类型物业管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
技能部分: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物业管理制度的制定、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管理、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维修预算、综合经营服务、物业管理市场开发、绩效考核与论文撰写等。
四、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物业管理职业的人员。
五、报考条件
1、物业管理员
中专或中专同等以上学历者,在校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都可以报考。
2、助理物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资格证书者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上毕业证书。
3、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七、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员 1200元
助理物业管理师 1680元
物业管理师师 2680元
八、证书情况
参加物业管理职业资格统考,合格后将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通用:并可申请出国换证,办理中英文《职业资格证书》,国际劳动组织认可。招调工免试。
九、报考资料
1. 本人的学历证和身份证复印件,2张2寸的照片
2. 物业公司任职证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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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25-81638581,81638501(乌老师)
咨询服务QQ:983197608 E-mail:hannssion@163.com
报名地点:南京市洪武北路133号
乘车路线:
26W,30W,46W洪武北路站下车;地铁:珠江路站下;70W,140W丹凤街下
1W,6W,16W,25W,33W,35W,38W,48W,65W,91W,100W,132W珠江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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